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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9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9年5月28日
安徽省2019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9年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循“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扎实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
落实《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加强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风险排查和整治,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流域水污染等环境污染治理,降低粮食等农产品以及土壤、地下水重金属超标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开展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开展农药兽药残留、“瘦肉精”、私屠滥宰、水产品“两药”(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生鲜乳违禁物质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综合治理行动,推进生猪屠宰资格清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健全不合格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整治
抓好大型企业、大宗食品、小微主体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小作坊登记率达90%。以乳制品、植物油、调味面制品、茶叶、代用茶、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继续加强市场销售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市场排查,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严防病死猪肉及产品流向市场和餐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重点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劣质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建立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等配合)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落实校长(园长)、家长陪餐制和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省教育厅负责)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着力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清真食品、食用林产品等特殊品种食品监管。(省民委、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合肥海关负责)
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督促落实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标生产,严格执行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有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督促粮食收储企业加强出入库质量把关。(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自查,落实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人员培训等制度。落实食品销售者、市场开办者、网络销售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证食品流通经营质量安全。加强追溯体系建设,推进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完善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者建档率达100%;推进大宗食材管理制度建设,开展“明厨亮灶”提升行动,确保2019年底前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建设率达70%以上。(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省教育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加大对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联合惩戒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开展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排查,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强化风险分级结果运用,加大对风险等级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年校园食物中毒事件控制在学校食堂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同比2018年有所下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等配合)继续实施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评估,强化监测结果通报和信息发布,督促问题整改、查处到位。(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及时发布监督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不合格或问题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100%,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形势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大食品接触材料、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监测力度。(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完善风险预警、产品追溯和快速反应机制。(合肥海关负责)强化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演练或培训,落实重大敏感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综合运用财产罚、资格罚、人身罚、声誉罚等措施,对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开展食品打假“利剑”行动,推进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信息共享。(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加大食品领域公益案件办理力度。(省检察院负责)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等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配合)严厉打击食品走私行为。(合肥海关负责)严厉查处食品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推动做好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通报、问题督办、责任约谈、教育培训、联查联防、责任追究等长效监管机制。(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及秘书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监管执法的工作衔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方案,做好酒类、蛋及蛋制品食品安全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配合)
七、推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落实“放管服”要求,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生产服务主体,支持其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鼓励企业获得认证认可,继续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十三五”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实施意见,大力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冷链物流企业,推进食品、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合肥海关、省商务厅等单位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出口食品质量竞争力提升工程。(合肥海关负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推进《“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实施,落实安徽省“十三五”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政策。(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基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能力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构建省级、市级、区域性县级和一般性县级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快建设区域性县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推进实施县级快检车项目。(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涉及食品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建设任务。(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民生工程项目后期管养保障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基层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升监管人员能力和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启动地市级肉菜等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合作建立研究中心,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推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餐厨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场所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食品安全共治共享格局
开展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工作,鼓励各市争创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动态管理,开展示范创建“回头看”检查,发挥示范市县的引领带动作用。(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涉及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舆情的监测和协调处置,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宣传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在中小学教育活动中强化食品安全教育要求。(省教育厅负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合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鼓励新闻媒体客观真实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开展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省广电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推进食品安全区域协作,深化长三角食品安全区域合作机制,开展皖粤食品安全区域合作。(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合肥海关等配合)
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评议考核等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机制,推进考核工作科学化、信息化,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奖惩,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衡量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强化对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评议考核,督促落实工作职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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