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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
为做好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成果验收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3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成果验收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5日
附件:山东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成果验收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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