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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商请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予以解读的函》(粤农农函〔2019〕18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004年启动实施。2005年2月,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指导政策实施工作。之后,针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相继推出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如将比例补贴改为定额补贴,将省级财政部门与企业结算改为县级财政部门向购机户兑付资金,逐步将补贴机具资质与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脱钩等,并通过年度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予以明确,作为各省组织实施政策新的依据。2017年4月,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废止了《暂行办法》。在具体工作中,各省应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基本精神和年度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各市、县做好政策实施工作。

 

  二、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2008年起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将补贴范围的农机具按所属种类品目及关键参数分成若干档次,同一档次的产品享受相同补贴额。补贴额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主要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需要指出的是,测算比例与实际补贴比例是有区别的,测算比例指的是补贴额一览表制修订过程中用于测算补贴额的比例,实际补贴比例指的是具体补贴产品所属档次的补贴额与该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之比。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三、由于农业生产类型复杂,所需机具种类繁多、功能和结构存在差异,农机产品价格受产销关系、地区差别等因素影响变化较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难以对实际补贴比例作出统一的量化要求,补贴比例畸高的判断标准主要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把握。同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要求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切实加强补贴实施情况监测,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5月29日

 

附件:农办机函(2019)4号_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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