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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改《计量法》的最新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改《计量法》的最新解读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提请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取消了相关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体现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精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我国的计量器具管理目前设置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两项行政许可,前者主要对计量器具产品性能进行评价,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后者主要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施、人员、生产场所、检定条件和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而此次计量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有关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规定。

 

三、12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相关情况说明时表示,从广东的试点情况来看,不设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自主调节作用,方便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草案删去了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袁曙宏表示,取消行政许可后,计量行政部门将通过严格执行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依法加强对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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