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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肉类”食品监管急需规范

2018年8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尚某、杨某等人利用“呋喃丹”高毒农药捕捉野生鸟类并制售毒鸟肉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尚某等14名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不等。而就在年初,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陆某、陈某等人使用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猎杀农村家犬并制售毒狗肉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陆某、陈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1万3千元不等。这两起案件的共同特点有两个:一是违法犯罪分子均使用有毒的诱饵或毒镖、毒丸毒杀动物,再加工销售至餐馆供人食用;二是违法犯罪人员组织化、链条化,参与人员众多,来自不同的地区,因生意往来而形成团伙,在供应毒药、毒杀捕捉、收购、粗加工、销售等环节形成分工。案件的最初线索来自群众举报,分别由姜堰、靖江两地食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会同公安机关联合追踪,最终将分散多地的违法犯罪人员绳之以法。

 

多重因素导致高风险

 

在近年食品安全高压态势下,此类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在一些地方从未销声匿迹,带给我们诸多思考。

 

不法分子逐利忘义是首因 毒杀野生鸟类、家犬的违法犯罪成本很低,不法分子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触碰了食品安全底线。而且这种毒杀行为大多发生在农村,作案地点比较偏远分散,涉案人员似散兵游勇,不易被发现。

 

法规标准不健全是硬伤 当前,国家对猪肉、牛肉等肉制品从饲养到销售都制定了严格的免疫、定点屠宰和检验检疫等程序,肉制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才能上市,其监管体系较为完善。而对鸟肉、狗肉、蛇肉等特殊肉类制品的监管法规、标准尚不完善,有些方面还是空白,实施监管的依据不完备。

 

经营者把关不严成短板 毒鸟肉、毒狗肉能够堂而皇之地走进餐馆、端上餐桌,与餐饮经营者的法律、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原料把关不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形同虚设,个别经营者甚至与毒杀鸟、狗的违法人员沆瀣一气,损害食客健康安全。

 

监管不力存漏洞 许多地方招牌野味餐馆、特色狗肉餐馆等经营场所较为隐蔽,由于所处位置、经营规模等因素,属地监管部门很少能巡查到,使其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盲区。特别是经营者将采购的来路不明的鸟肉制品、狗肉制品贮存于比较隐蔽的地方,即使执法人员进行例行检查,如果检查不仔细,也很难发现问题。

 

剧毒化学品等产品管控不严存隐患 国家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麻醉药品、高毒农药等产品流通都有严格的规定。但在近年来发生的毒狗肉、毒鸟肉等案件中,氰化钠、“琥珀胆碱”、“呋喃丹”等产品在个人之间可随意流通买卖,甚至大批量交易,凸显出此类产品的流通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给不法分子留下利用空间。

 

综合施策 严格监管

 

经毒杀的鸟肉、狗肉食品安全风险很高,如果人食用了有毒物质残留的肉制品,将对健康产生危害,严重者可危及生命。上述案件警示我们,对特殊肉类食品安全的监管亟需引起重视。笔者认为,对此应综合施策、多管齐下,积极推动特殊肉类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

 

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上述两案件中的违法犯罪人员受到严厉惩处,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经营者应真正懂得“食材安全、食才安全”,严格落实食品经营管理制度,把好原料进货关。

 

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食品监管部门对特殊肉类食品监管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产品的标准、规范,建议国家参照猪肉、牛肉等产品的监管机制,对加工流通环节的特殊肉类制品出台相应规定,整合并完善检验技术标准,进行严格监管。

 

加强市场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食品餐饮环节“双随机”抽查和产品抽检,着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态势。有关部门要加强剧毒化学品等产品运输、物流、销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此类产品进入违法犯罪渠道。

 

推进社会共治 要用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政策,发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让更多的食品企业内部人员充当“吹哨人”。近年来,泰州市查处的食品安全严重违法案件,70%以上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市政府出台的举报奖励政策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同时,要加强“行刑衔接”,建立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食品安全重大案情通报、会商机制,形成打击合力。要深入推进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构建食品企业失信惩戒和“黑名单”披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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