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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检测报告的追溯力的解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照此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会向相关部门通报或收到相关部门函告的食品安全信息,其中就包括食品检测不合格的信息。一般认为,一份食品检测报告对同一批次的食品是有追溯力的,但深入细究,还不能简单化处理,需要区别对待,作出精确认定。

 

分类分析报告效力

 

根据食品检测环节,可以将食品检测细分为:对生产厂家食品的检测、对批发商食品的检测以及对零售商食品的检测。据此产生的食品检测报告的通报流转,笔者分别将其定义为正向通报(由生产厂家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向批发商、零售商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通报)、中间通报(由批发商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向生产厂家、零售商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通报)、逆向通报(由零售商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向批发商、生产厂家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通报)。根据不同分类,食品检测报告的追溯力有所不同。

 

食品检测报告正向通报的追溯力 一般认为,正向通报的食品检测报告具有追溯力,食品监管部门可以据此对批发商、零售商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食品检测涉及的项目,除与生产环节控制因素相关外,与食品保存的温度、湿度、光照等也密切相关,储存不当可能会导致项目指标不合格。在食品出厂前,成品一般会在成品库储存,因存在储存条件的影响,不能认定食品检测报告对在抽检之前出厂的同一批次食品具有追溯力,需要结合不合格项目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而对抽检之后出厂的同一批次食品,检测报告则有追溯力。

 

食品检测报告中间通报的追溯力

 

第一,针对预包装食品的追溯力。食品从生产厂家到批发商涉及储存、运输等环节,储运条件不合适容易导致某些食品检测项目不合格,因此,对于生产厂家而言,中间通报的食品检测报告中与储运条件无关的检测项目具有追溯力,与储运条件有关的检测项目无直接追溯力。对下游零售商而言,与储运条件无关的检测项目具有追溯力,与储运条件有关的检测项目追溯力分两种情况:若同一批次食品是在抽检之前批发的,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有追溯力;若同一次批次食品是在抽检之后批发的,则具有追溯力。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监督抽检一般要求被检食品外观、状态、包装等没有破损,但在案件稽查抽检中,出于办案需要,一些外观、状态、包装有破损的预包装食品也可列为抽检对象,这类食品检测报告的追溯力等同于无包装的散装食品。

第二,针对散装食品的追溯力。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对于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检测报告的追溯力等同于预包装食品。对于无包装的散装食品,其与储运条件有关的检测项目的追溯力等同于预包装食品。但无包装食品有其特殊性,因为没有包装的保护,在储存、经营等环节存在被非法添加、被环境污染等可能,即使与储运条件无关的检测项目,对生产厂家也没有直接确定的追溯力,需要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在排除储存、经营等环节的因素后,才可以对生产厂家采取行政措施。对于下游零售商而言,如食品是在抽检之前批发的,需要排除该批食品在批发之后、抽检之前没有被非法添加、被环境污染等可能性之后,才可以对零售商采取行政措施;在抽检之后批发的,则有直接追溯力。

 

食品检测报告逆向通报的追溯力 逆向通报的食品检测报告中储运条件有关的检测项目一般无追溯力。与储运条件无关的检测项目,如属于预包装食品及带非定量包装的散装食品的,有追溯力;对于无包装的散装食品,同样需要排除在储存、经营等环节的因素之后,才有追溯力。

 

综合考量准确判断

 

食用农产品检测报告追溯力问题 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狭义)虽有性质上的不同,但一般而言检测报告追溯力可以参照食品,根据是否有包装、检测项目是否与储运条件相关等因素来作出判断。

 

食品检测报告无追溯力情况下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 食品检测报告无追溯力是一种法律认定,而非事实认定,不排除在无追溯力的情况下,同一批次食品是不合格的。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属地食品监管部门在收到食品检测不合格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对同一批次食品的抽检,如已无同一批次食品,应抽检同一类不同批次的食品,根据抽检结果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与储运条件相关的检测项目 从食品检测实际来看,常见的与储运条件相关的检测项目主要有:微生物指标,如菌落总数、霉菌等;品质类指标,如酸价、过氧化值等。

 

与追溯力有关的责任免除 在食品检测报告有追溯力的情况下,也要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如符合《政处罚法》不予处罚规定的,应不予处罚。如经营者已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免予处罚的正确适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正如前文分析,一些食品检测项目不合格可能是生产控制的原因,也可能是储运条件不当引起的。如果食品检测报告认定一些指标如菌落总数、酸价、过氧化值不合格,食品监管部门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前,应全面调查,既要调取经营者已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义务的证据,也要调取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后按要求储存食品的证据,在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才可考虑免予处罚。因为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食品采购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采购后储存食品不当,一些与储运条件相关的指标发生变化以致不合格,显然,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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