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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解读《电子商务法》之亮点三

【亮点三】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

 

案例:一些消费者反映,在线预订酒店、预约车辆时遭遇平台、电商杀熟。一位姓廖的消费者称,自己经常通过某旅行服务网站预订某个特定酒店的房间,长年价格在380元到400元左右。偶然一次,他通过前台了解到,酒店房间淡季的价格在300元上下,用朋友账号查询后发现,果然是300元;但用自己的账号去查,还是380元。

 

法条: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有些平台甚至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引发公众不满。为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还应遵守《广告法》规定。三是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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