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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必要性
(一)统一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综合执法部门,行政许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监管工作。由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对象各异,具体程序不尽一致,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并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实际情况作相应补充完善,使整个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工作有统一的规则可循。
(二)解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行政许可法》发布于2003年,距今已近二十年。由于受立法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限,主要围绕着许可设定、实施主体、准入程序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网上审批、许可退出等内容,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需要在规章中予以补充完善,以实现对行政许可的闭环管理。
(三)实践工作经验的总结完善。经过多年实践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在实施许可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比如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等,有必要对这些经验和做法予以制度化、法律化,以更好地推进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提升整个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立法过程
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启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全面汇总整理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原食药总局、原知识产权局及地方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收集总局各司局以总局(部、委)名义或者以司局名义制定发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规定的公告、通知、意见等各类文件目录及相应立法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初稿)》。
2019年1月,法规司召开规章立法研讨会,对规章的立法必要性、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实施主体、主要制度以及规章与其他专门规章、改革的关系进行了充分讨论,分专题对各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研究。
2019年4月,法规司召开第二次规章立法研讨会,对各个专题研究成果进行充分讨论,对规章具体条文进行逐条修改。会后,法规司根据研讨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形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局内征求意见稿)》。
4月8日,法规司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暂行规定(局内征求意见稿)》向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总局各司局和总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单位意见作进一步修改。
4月24日,法规司召开立法专题座谈会,邀请总局食品、药品等相关司局和单位参会,听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意见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局内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5月9日,法规司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局内再次征求意见稿)》送总局各司局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形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规章主要内容
共九章八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电子材料、行政许可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作出规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主要规定法定实施主体、委托许可内容、委托形式,并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特点,将专业技术组织、人员作为许可工作中的重要主体加以规定。
第三章准入程序,共分五节,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期限、中止和终止的程序作了细化。
第四章退出程序,共分三节,分别对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作了规定。
第五章听证、第六章送达,分别对行政许可听证和送达程序及其要求作了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其必要性的评价,以及对市场监管部门、受委托机关以及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有关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主要对被许可人、受委托机关、专业技术组织,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
第九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定义、信息公示、收费、许可期限的计算、依照执行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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